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支持汽车及新能源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年修订)》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委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支持汽车及新能源电动车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汽车及新能源电动车产业发展,加快扩大产业规模、推动形成产业集聚,构建链条完整、配套完善、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集群。经研究,决定对《关于支持汽车及新能源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进行修订,并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实现税收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支持“小升规”,除按规定落实自治区上规入统奖励外,再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贵港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企业集聚发展
加强规划引导,在港北区规划建设1万亩的新能源电动车产业园,打造中国—东盟新能源电动车生产基地,推进新能源电动车产业集聚发展;在覃塘区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对与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汽车、新能源电动车行业知名品牌企业(重点企业),按照有关投资协议在土地、环境容量、用能等资源要素上予以优先保障。对企业需要在园区申请工业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的相应土地等别工业用地出让价的规定供给。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租赁厂房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厂房租赁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年每月10元/平方米,第二年每月8元/平方米,第三年每月5元/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产业园区管委会,港北区人民政府、覃塘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具体按照自治区奖补政策进行奖补),其新增贷款在两年建设期内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其他重点工业项目纳入“桂惠贷”政策范围给予支持。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或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事后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贵港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企业实施技改升级
对列入自治区“千企技改”的在建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自治区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企业加大投融资力度
对符合“桂惠贷”政策的企业,优先向金融机构推送,企业贷款可降低利率2或3个百分点,具体按“桂惠贷”有关政策执行。对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为其融资总额的2%,且对单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50万元。优先给予汽车、新能源电动车企业续贷周转金支持,并对重点企业给予周转金使用费20%优惠。对辖区内企业在深交所、上交所直接上市的,按照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办、金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根据《贵港市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贵港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暂行办法》对企业给予奖励。企业创建的研发机构获得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工作站、院士工作站认定的,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获得奖励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创新平台,按相应奖励的标准追加差额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或整体搬迁至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上规入统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对新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生产企业,且年内对贵港市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汽车整车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进入《公告》的生产企业,且年内对贵港市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汽车专用车和新能源电动车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汽车整车企业全新或重大改进车型列入《公告》的,每款车型给予100万元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1000万元。对新能源电动车全新或重大改进车型的给予一定奖励,新能源电动摩托车列入《公告》并通过3C认证的,给予每款车型7万元奖励;新能源电动轻便摩托车列入《公告》并通过3C认证的,给予每款车型5万元奖励;新能源电动自行车通过3C认证的,给予每款车型3万元奖励;对单家新能源电动车企业奖励总额不超100万元。积极打造对外品牌和名片,支持港北区在每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举办中国—东盟新能源电动车博览会,力争推动我市成为中国—东盟新能源电动车博览会和中国电动车行业协会年会永久举办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贸促会,贵港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作用,组织企业抱团开拓东盟市场。鼓励企业参展,参加国家、自治区级、贵港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行业协会等举办的博览会、展销会的,给予摊位费50%补贴,单次单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万元,单家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在新能源电动车产业园设立区域性分拨中心、配送中心或采购中心,满足新能源电动车产业物流需求,按照“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附则
享受本措施的企业指汽车、新能源电动摩托车、新能源电动自行车整车企业及零配件生产企业。企业可同时享受自治区及我市其他政策,涉及同类型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重复奖励,按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新引进企业年度享受贵港市财政奖励或补贴的额度参考其当年对贵港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量予以确定,现有企业年度享受贵港市财政奖励或补贴的额度参考其当年对贵港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部分予以确定。享受本政策奖励或补助的企业在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奖励或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企业所属辖区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获得奖励或补助的企业在桂平市、平南县的,所需资金由桂平市、平南县承担。
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汽车及新能源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贵政办通〔2021〕44号)同时废止。